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彤 即 高欣榆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