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靜 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惟被告林佳靜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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