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靜 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惟被告林佳靜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