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邱奕凱
被   告  盧晨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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