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邱奕凱
被 告 盧晨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