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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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75號
原 告 曹華琴
被 告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原
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