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7號
原 告 楊里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