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璽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炳鑫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