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以被告丁○○、己○○及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雙方約定長生公司得在美金三十萬元額度內,向伊循環借款作為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之用,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自各筆信用狀押匯銀行押匯日或裝運日起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利息則自押匯日起至到期日止按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長生公司最遲應於到期日按伊當日牌告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結付本息;借款本息如有一次遲延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到期日起,按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遲延利息,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長生公司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伊借得信用狀墊款美金十三萬五千元及美金十二萬六千元,該二筆借款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到期,詎長生公司均未依約清償,現尚欠本金美金二十六萬一千元(依匯率三十四點七一折算為新臺幣九百零五萬九千三百一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而丁○○、己○○及戊○○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與長生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一紙、授信約定書四份及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長生公司邀同丁○○、己○○及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美金二十六萬一千元(依匯率三十四點七一折算為新臺幣九百零五萬九千三百一十元)之款項後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一紙、授信約定書四份及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二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違約金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長生公司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丁○○、己○○及戊○○則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新台幣九百零五萬九千三百一十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唐照明~B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敏東~F0~T32┌──┬────┬───────┬───────┬────────────┐│編號│本金金額│利息(按年息百│遲延利息(自左│違約金(自左列之日起至清│││(新台幣│分之五點七五計│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以內│││)│算)│日止,按年息百│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分之十點四二計│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算)│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四百六十│九十一年十月十│九十二年四月九│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八萬五千│一日起至九十二│日││││八百五十│年四月九日止│││││元││││├──┼────┼───────┼───────┼────────────┤│二│四百三十│九十一年十月二│九十二年四月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七萬三千│十二日起至九十│十日││││四百六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