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彰化銀行台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玖仟柒佰柒拾元│CF四一一一七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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