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加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加盟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