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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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進榮
被 告 鄭昌志 即新德利商店
被 告 郭玉枝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