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佳樺 (原名:吳麗
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