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洪明成
被上訴人 陳冠蓁
邱金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陳美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上訴人並未為之,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毋得延誤,逾期亦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