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洪明成
被上訴人   陳冠蓁
       邱金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陳美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上訴人並未為之,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毋得延誤,逾期亦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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