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楊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之查
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