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楊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之查
  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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