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芷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3,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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