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8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18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林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18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15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敏芳
材料及烤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190×0.369=3,3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9,190-3,391=5,799
第2年折舊值5,799×0.369=2,1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5,799-2,140=3,659
第3年折舊值3,659×0.369=1,3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3,659-1,350=2,309
第4年折舊值2,309×0.369=8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2,309-852=1,457
第5年折舊值1,457×0.369=538
第5年折舊後價值1,457-538=91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