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後附自訴狀影本。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自訴人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已向本院提起自訴,有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八號刑事案卷可稽。且自訴人於本案中所提出之票號四七五八五二號及五六四七五一號二張本票,亦經自訴人於前述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八號刑事案件據以指訴,是自訴人顯係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提起本件自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