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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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654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225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家凱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有關「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1包而持有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購買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
㈡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現場照片
5張(見警卷第13、14頁)」。
二、論罪科刑:㈠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被告劉家凱因購入而持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純質淨重25.5059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素行,且明
知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竟仍購入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愷他命,倘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流入市面而供人施用,將造成施用之人即涉會秩序之嚴重危害,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應認犯後態度尚佳,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尚未造成他人之損害,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以及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復以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級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自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應依刑法關於違禁物之規定處理。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瓶及2包業經鑑定均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375號、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6030037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6545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均屬於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透明塑膠瓶罐1個及包裝袋2個,因與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均已難分析剝離,應一併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透明塑膠│1瓶│送驗淨重1.73│㈠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瓶罐(內││20公克,驗餘│鑑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含白色結││淨重1.7295公│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院10│││晶)││克│6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06年度偵字││2│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1.82│第6545號偵查卷第17頁)│││││99公克,驗餘│。│││││淨重1.8223公│㈡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克│之愷他命結晶,經鑑驗純││││││質淨重合計共25.505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3│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24.0│養院106年4月14日草療│││││718公克,驗│鑑字第1060300376號鑑驗│││││餘淨重24.069│書在卷可佐(見106年度│││││4公克│偵字第6545號偵查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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