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 洪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人×10份×34元=2,380元)。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即玉山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玉山銀行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清楚影本。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4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23樓之2或臺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房屋?居住地係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請一併提出該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三)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104年2月2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聲請人主張受其配偶 周俊智 撫養,配偶每月提供5,000元,請一併提出每月收受扶養費之單據或其他證明。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04年2月2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104年2月2日起至106年2月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2月2日起至106年2月1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聲請人提出第三人 洪張月清 之醫療費用收據,請說明該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聲請人是否將該費用納入應支出之費用?
十一、請補正陳報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700元、電信費732元、水電瓦斯費800元、扶養費4,000元、雜支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周俊智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4年2月2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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