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併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