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富貴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