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0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依法拘禁之人而不法脫離公之拘禁力為構成
要件,觀察、勒戒雖屬保安處分,然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經依法令入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其自由即仍在公力監督之下,屬依法拘禁之人,在此期間內以非法
方法乘隙脫離,仍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惟被告未及逃脫看守
所即為追趕之戒護人員攔阻,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一
項之脫逃未遂罪。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 素行 ,因恐遭強制戒治思欲脫逃,脫逃手段、造成危害,犯罪後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
、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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