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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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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