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伍分之貳;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原告所有,惟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被告乙○○駕駛另一被告丙○○所有車牌號碼
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六十二公里處,因被告乙○○
超車不當,撞及原告所有之上開汽車,致原告所有之汽車嚴重毀損,不堪使用,
計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七千元(零件費用為七萬八千五百元、工資
三萬八千五百元);另事故當日,該車因肇事已不堪使用,為此原告僱請修護廠
將該車拖吊至該廠,計拖吊費用為三千元。本件事故係因被告乙○○侵權行為所
致,是以被告乙○○自應負擔上開賠償責任;又被告乙○○所駕駛之汽車為被告
丙○○所有,且係受僱丙○○,被告丙○○既為乙○○之僱用人,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就上開賠償責任,與乙○○負擔連帶之責。原告迭
向被告二人催告履行賠償義務,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十二萬元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
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原告所有,惟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被告乙○○駕駛另一被告丙○○所有車牌號碼為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六十二公里處,因被告乙○○超車不當
,撞及原告所有之上開汽車,致原告所有之汽車嚴重毀損不堪使用;又被告乙○
○係受僱於另一被告丙○○,且上開車禍事故發生時,係被告乙○○為被告丙○
○執行職務之際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一分、估價單影本二紙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準此,被
告乙○○所為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尚無疑義。
四、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故原告主張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
之依據,自為法所許,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被告乙○○因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依法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本件修理汽車零件費為七萬八千五百元,此有原告所提出之秦昌汽車修護廠估
價單影本二紙可稽。而依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三六九,系爭自用小客車自領照使用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
月十七日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所定:「依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方法
計算結果,實際使用之年數為四年六個月,其扣除折舊數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
修理零件費為一萬零一百四十九元,復加諸工資三萬八千五百元及拖吊費三千元
,原告共得向被告乙○○請求給付五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元。
五、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係受僱於另
一被告丙○○,且其為侵權行為之際,係為被告丙○○執行職務,今被告乙○○
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既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丙○○亦應就
被告乙○○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
帶給付修復費用及拖吊費,於五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附表
┌──┬────────────────┬───────────────┐
│年數│折舊額│折舊後餘額│
││(金額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
├──┼────────────────┼───────────────┤
│一│0000000000×0.369=28967│0000000000-00000=49533│
├──┼────────────────┼───────────────┤
│二│0000000000×0.369=18278│0000000000-00000=31255│
├──┼────────────────┼───────────────┤
│三│0000000000×0.369=11533│0000000000-00000=19722│
├──┼────────────────┼───────────────┤
│四│000000000×0.369=7277│0000000000-0000=12445│
├──┼────────────────┼───────────────┤
│五│000000000×0.369×6/12=2296│0000000000-0000=10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