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六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