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一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三˙四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