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有關被告為「
屏東市○○路○○○號巨客超商負責人」,應更正為「廣東路八二二號」外,餘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所設電子遊戲機具之台數暨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第十五條、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