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等
情;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其簽發給訴外人愛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王公
司)以購買爐具,惟愛王公司已倒閉,尚積欠被告四千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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