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順旺 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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