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張永平
平元政 相對人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6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7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
1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載抗告理由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通知命其等於文到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通知業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抗告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袁雪華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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