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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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鑫原名陳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家鑫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受刑人陳家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經減刑為3月│經減刑為8月││├──────┼─────────┼─────────┼─────────┤│犯罪日期│92.5.28│91.6.1至92.7.31││├──────┼─────────┼─────────┼─────────┤│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4號│第2565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金上訴字第│100年度重上更二字│││實││1411號│第30號│││審├────┼─────────┼─────────┼─────────┤││判決日期│95.10.11│100.10.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79│100年度台上字第│││判││號│7136號│││決├────┼─────────┼─────────┼─────────┤││判決確定│96.7.26│100.12.2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減│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64號、臺中地│字第588號(尚未執││││檢97年度執助字第│行)││││580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