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貪污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准許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