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