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4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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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大麻煙壹支(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大麻煙壹支(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大麻煙貳支(總重零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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