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正雄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2月5日│78,474元│XA000-0000││││周松柏│限公司中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