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業經一、二審判決
確定(本院94年度訴字第4647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
589號),第二審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又聲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則其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視為撤回而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其負擔,併予指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640元、抗告裁判費1,00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
合計54,960元說明:
第二審變更之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0﹪,即21,984元(54,960×40﹪=21,98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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