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41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林哲誠 律師相對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本院90年度仲訴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512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3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182,489元第二審裁判費7,773,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裁判費6,168,787元第三審律師酬金50,000元(最高法院96年
度台聲字第278號裁定)合計19,175,01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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