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李日新 相對人 胡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自民國86年10月14日起至87年4月13日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2月1日至87年4月15日止,並經於民國87年2月16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538│田│││1123.65│全部│胡華玉│└──┴───┴────┴───┴───┴────┴─┴──┴──┴────┴─────┴────┘重測前:花蓮縣○○鄉○○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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