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幸
翁靜萍吳秋慧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338、32624、32905、33199、34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幸、翁靜萍、吳秋慧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今被告林幸、翁靜萍、吳秋慧3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參本院二卷第47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