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就聲請人與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依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所示依期給付聲請人等10人,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苗栗縣政府97年10月22日府勞資字第0970160828號函、97年10月13日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苗栗縣政府97年10月22日府勞資字第0970160828號函上載「主旨:檢送本府97年10月13日辦理勞工 陳麗玉 等57人與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份(如附件),請查收並轉知各委任人」;而前揭97年10月13日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係以「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資方應自96年2月1日起負給付義務(所附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麗玉等60人勞資爭議標的清冊所載名單及「申訴積欠工資」欄位所載修正後之金額。二、依契約誠信原則,資方應給付如所附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麗玉等60人勞資爭議標的清冊所載名單及「尚積欠」欄位所載修正後之金額,並自97年5月30日起付清償義務。」為調解方案,且其上調解結論欄並載有「調解成立」,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共10人簽名確認,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查明為實。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聲請人即稱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