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信明 被告 許振發 被告 許孟瑜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457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許振發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起火點並非其住處,並無賠償義務。
三被告許孟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振發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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