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淙榆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當事人年籍資料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