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4號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

相對人均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均昇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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