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烏慶元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烏慶元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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