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烏慶元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烏慶元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