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告 黃春梅

被告 周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計算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5月22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計算本金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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