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6號
原   告 豪鑽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喬天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芊樂 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5、6第款
規定,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
(一)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四人應拆除之土地地號、坐落位
置及面積、欲請求返還位置於民國110年1月間之交易價值
,並據此金額依附錄之規定自行繳納足額裁判費。
(二)被告李芊樂、 黃閔澬簡淑麗蔡素貞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毋省略)。
(三)報備證明、最近一次改選主委之會議紀錄。
(四)被告有拆除義務之規約或其他規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