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瑋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54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7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瑋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