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瑋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54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72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4年度交易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瑋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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