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告 林家仲

訴訟代理人 盧起揚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吉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初步分為勞動事件,若原告對於本件是否屬於勞動事件而有勞動事件法之適用欲表示意見者,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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