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黃瑞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嬌蓉 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坐○○○區○○段○○○○○○○○○○號其
上○○○區○○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之建物之分界牆〈占用室內及騎樓全部〉拆除)之
拆除工程費用金額(須檢附廠商之工程報價單),併計聲明第二
項之請求金額新臺幣464,94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
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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