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7,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本件原告
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資遣費32,000元、及失業補助金
115,200元,依原告上開請求之事項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