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78號
原 告 賴順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忠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